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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规定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受何种处罚?

发布日期:2014-08-10 14:25:17  ;  来源:    浏览次数:

《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,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,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。临时占用林地不归还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。

 

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六十条规定: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,发包方有权制止,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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