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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职能

    一、取消已由国务院、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性质审批事项。

    二、增加组织、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化工作。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、拟定相关标准、规程并监督执行;负责造林、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;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;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;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。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
    三、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。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,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、运输;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,审核、审批林地的征用、占用;承担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认证管理工作。

    四、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。指导全市森林、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;拟定湿地保护规划,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,组织、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。

    五、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。拟定全市防沙治沙规划、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;组织、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。

    六、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提出全市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、植物名录调整建议;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;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、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;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、省保护的野生动物、珍稀树种、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、申报工作。

    七、负责国有林场、苗圃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。负责国有林场设立、变更的审核和市级以上森林公园的规划、审核、审批;指导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,审定林木良种;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、古树名木、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。

    八、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。拟定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;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,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;组织、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。

    九、承担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。组织、协调、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工作;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、检疫工作;承担市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。

    十、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。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使用;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;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;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、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;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。

    十一、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;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、技术创新、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;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;组织、协调全市林果产业化发展,指导各级林果业协会工作。

    十二、组织、指导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,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、引用外资项目和外事工作。

    十三、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。

    十四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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