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,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。
(2)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,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、株数、树种、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,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。对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,审核单位有权不予发给采伐许可证。
(3)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,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,中止其采伐,直到纠正为止。
禁止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。
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及使用有哪些限制?
发布日期:2014-08-15 16:31:50 ; 来源: 浏览次数: